(2014)鹿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黄朝恩与陈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朝恩,陈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鹿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黄朝恩。被执行人陈文忠。申请执行人黄朝恩与被执行人陈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鹿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鹿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文忠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朝恩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581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文忠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来履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大胜审判员 杨汉彪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韦秋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