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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侨香支行与胡华颖、胡静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侨香支行,胡静芬,胡华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C}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293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侨香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黄国栋,行长。 委托代理人贺翔华,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睿,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该行职员。 被告胡静芬,女,汉族,住址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胡华颖,女,汉族,住址浙江省宁波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深圳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64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241元;保全费1742元(保全费由原告预交);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立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