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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鲁民申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裕森与山东嘉丰玻璃机械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裕森,山东嘉丰玻璃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申字第1128号再审申��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裕森(曾用名李玉身、李玉森),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嘉丰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传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士诚,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克忠,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李裕森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嘉丰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丰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三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裕森申请再审称:淄嘉字(2008)5号文件系伪造,且违法,不存在内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嘉丰公司称:淄嘉字(2008)5号文件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无任何违法之处。再审申请人自行辞��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应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裕森原系被申请人职工。2008年7月6日,被申请人制定淄嘉字(2008)5号文件《关于对部分员工办理公司内部退休的决定》,规定对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满15年的职工可办理公司内部退休,办理内退后仍继续在公司安排适当工作,到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期间辞职或离厂的,视为自行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将停发一切工资和待遇等内容。李裕森等内退人员名单附后。同年7月8日召开职工大会公布。后李裕森继续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并按该文件规定按月领取退休金及相应工作岗位工资。2011年1月30日,李裕森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辞职报告书”,次月起不再到被申请人处上班。2011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停发李裕森工资及内部退休金的通知》,载明因李裕森提出书面辞职,前往与本公���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负责开发与本公司相同的产品,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淄嘉字(2008)4号文件、5号文件,决定自2011年7月起停发李裕森工资及内部退休金等内容。因李裕森书面提出辞职,且不再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同意其辞职申请,并停发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福利待遇并无不当。现李裕森主张淄嘉字(2008)5号文件系伪造,且违法,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该再审理由不成立。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李裕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裕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