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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韩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7月16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7月31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5日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4)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于2012年参加全能神组织,在加入该组织后负责统计城南小区全能神各类书籍、光碟的上传下发,各教会人员的分布情况,并绘制相应表格。2014年7月15日下午18时,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国保大队民警对韩某位于长治市XX街XX院X楼XX号进行检查,当场抓获韩某,并依法查获全能神书籍15本,全能神讲道资料30册,全能神讲道资料5份,全能神各类书籍发放汇报表34册,光盘统计表4份,安排交通手抄本3本、个人心得体会3份、全能神日记本1本,麦迪牌媒体播放器1台,麦迪牌MP5操作方法3份,闪迪移动储存卡4个及现金3600元等。资料内容涉及城南13处教会,全能神书籍种类23类,全能神书籍共计3452本,全能神习练人员435人,全能神光碟752片。经鉴定:麦迪牌媒体播放器内包含“全能神”相关文件数量3476个,其中TXT文档2877个,IRC文档267个,MP5音频文件289个,MP4视频文件42个,AVI视频文件1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全能神书籍、光盘、资料及现金等物证、书证;证人王某珍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与辩解等。据此,被告人韩某之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韩某辩称其不负责城南小区的上传下达,全能神书籍、光盘资料是别人存放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于2012年参加全能神组织,在加入该组织后负责统计城南小区全能神各类书籍、光碟的上传下发,各教会人员的分布情况,并绘制相应表格。2014年7月15日下午18时,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国保大队民警对韩某位于长治市XX街XX院X楼XX号进行检查,当场抓获韩某,并依法查获全能神书籍15本,全能神讲道资料30册,全能神讲道资料5份,全能神各类书籍发放汇报表34册,光盘统计表4份,安排交通手抄本3本、个人心得体会3份、全能神日记本1本,麦迪牌媒体播放器1台,麦迪牌MP5操作方法3份,闪迪移动储存卡4个及现金3600元等。资料内容涉及城南13处教会,全能神书籍种类23类,全能神书籍共计3452本,全能神习练人员435人,全能神光碟752片。经鉴定:麦迪牌媒体播放器内包含“全能神”相关文件数量3476个,其中TXT文档2877个,IRC文档267个,MP5音频文件289个,MP4视频文件42个,AVI视频文件1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4年7月15日在王某某家中扣押全能神书籍、日记本、光盘统计表等资料。2、证人王某某询问笔录证实,其参加了全能神,家里的全能神资料是韩某2014年7月份拿的,还有几本是别人给的。3、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15日下午18时,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国保大队民警对位于长治市城区XX街XX院X号楼XX号的王某某家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当场查获嫌疑人韩某,从其暂住处当场查获大量全能神反宣品,并传唤韩某到城区公安局国保大队接受调查。4、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国保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农新教会、司1教会、惠一教会、惠二教会、东2教会、义一教会、韩新教会、原新教会、淮新教会书籍汇报表证实,截至2013年9月城南小区8处教会收到全能神书籍共计957本,全能神习练人员268人,涉及全能神书籍种类23类,各类书籍及人数统计由韩某统计发放。5、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国保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二)、农新教会、司1教会、惠一教会、惠二教会、东2教会、义一教会、韩新教会、原新教会、淮新教会等教会书籍汇报表证实,城南小区有13处教会,汇表中涉及全能神书籍共计3452本,人数435人,各类书籍及人数统计由韩某统计发放。6、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国保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三)、城南小区8处教会下发光碟统计表、库存光碟统计表等证实,截至2014年3月共下发各教会全能神光碟共计752片。7、户籍证明证实,涉案人员身份情况。8、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效力,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全案证据,公安机关查获的被告人韩某所持有的全能神各类书籍、光碟等资料,结合韩某的供述及由其书写的汇报表等证据,足以证实韩某实施了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的行为。被告人韩某之辩解,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二、被扣押的“全能神”邪教宣传资料、书籍、光盘及MP3、MP4播放器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郭振军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