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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熊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熊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304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7年,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田海荣,巴中市巴州区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男,生于1983年,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熊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夏秋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