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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贞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贞民初字第8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华,男,贞丰县者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家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5年,原、被告在贞丰打工相识并恋爱,2006年原告随被告到浙江绍兴打工在一起同居生活,2007年7月19日生育一子罗某东。期间双方一直在外务工,被告从不带原告到被告家,在小孩罗某东7岁时,为让小孩上学,被告与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给小孩罗某东落户。在给小孩罗某东落户时原告才得知被告与前妻生有两个子女。由于原告与被告在一起同居生活前接触少,互不了解性格,原告受被告蒙骗与其同居生育孩子后才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在外生活期间,被告不务正业,对原告所生小孩也不照顾,为此产生矛盾后,被告常借口打骂原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子女罗某东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元至小孩成年时止,诉讼费原告自愿承担。被告罗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2006年恋爱后同居生活,并生育有一子罗某东,2014年4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较好。原、被告在浙江租房居住让小孩上学,原告负责接送小孩,被告租赁大巴车跑长途客运。2014年农历9月被告母亲病重,客运公司考虑被告要照顾老人,让被告在贵州负责联系乘客和办理业务,3个月后回到浙江发现原告对被告冷淡,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未打骂原告,对原告及其家人都很好。原告每年过春节还给被告与前妻生育的两个小孩买衣服,寄钱给小孩读书,原告说不知道被告与前妻生育有两个子女的说法不成立。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余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调解不成,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给被告一个挽救婚姻的机会。原告王某某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簿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及其家庭成员基本情况。3、结婚证2本,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罗某某向法庭提供音频光盘1张(电话录音),拟证明原告有外遇的事实。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电话录音内容无异,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通话内容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是事实。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内容不客观,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06年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7月19日生育一子罗某东,2014年4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在浙江租房居住,原告在浙江带小孩,被告从事贵州至浙江长途客运工作。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被告在与原告同居生活前与他人同居生活共生育有两个子女。罗某霞,女,1999年11月16日生;罗某凤,男,2004年8月16日生。两未成年子女现在被告老家居住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起开始同居生活,期间于2007年7月19日生育有一个子女,2014年4月18日才补办结婚登记,双方感情基础是好的。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原告本次起诉离婚的理由是被告不尽家庭责任,经常打骂原告,隐瞒婚前与他人生育有两个子女的事实。但原告对此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亦未证明双方有其他原则性矛盾。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婚姻关系还可以维持,不同意离婚。考虑到原、被告已生育有子女,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双方今后如能互相关心、互相尊重、相互宽容、注意沟通、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家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廖升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