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龙光凤与喻泽全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光凤,喻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144号申请人龙光凤,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28日,住四川省平武县。委托代理人张成洪(特别授权),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喻泽全,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6日,住四川省平武县。因申请人龙光凤与被申请人喻泽全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喻泽全的银行存款52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黎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