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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民初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赵瑞民与济宁市公路管理局兖州公路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民,济宁市公路管理局兖州公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民初字第2535号原告:赵瑞民。委托代理人:王永会,兖州恒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宁市公路管理局兖州公路局法定代表人程远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华,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果,该局养护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瑞民与被告济宁市公路管理局兖州公路局机动车地而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瑞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洪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薛 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