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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卢杰亮诉被告关晓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杰亮,关晓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97号原告卢杰亮,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住址清丰县韩村乡西楼村2排,身份证号410922198710073117。委托代理人康辉丽,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晓宇,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出生,住址濮阳市阳光花园18号楼4单元6号,身份证号150402196804280015。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23369-X,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西路东段路北。负责人张士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杰亮诉被告关晓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杰亮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耀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