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刘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栾哲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