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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刘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栾哲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