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高乾永盗窃罪,高乾永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乾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145号罪犯高乾永,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10)明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高乾永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至2025年5月25日止。2013年2月1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4年10月25日。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高乾永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罪犯高乾永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乾永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评为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二次,2014年7月记功二次,评为2013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罚金三万五千元未交,虽有困难证明,但狱内消费超标。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乾永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由于其罚金未缴纳,虽有困难证明,但狱内消费超标,遂对其可减刑期作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乾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