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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爱琴与魏蒙蒙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琴,魏蒙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张爱琴,女,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蒙蒙,女,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爱琴诉魏蒙蒙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魏蒙蒙交付本院民事审判庭担保金提取,交付申请人后,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上法执字第10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发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牛广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