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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官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江苏宇豪纺织有限公司与海安县联强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宇豪纺织有限公司,海安县联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37-2号原告江苏宇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宜金公路旁。法定代表人师小萍。委托代理人戴占平。被告海安县联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通扬路3号。法定代表人肖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宇豪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豪公司)与被告海安县联强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强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宇豪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宇豪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豪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21元,由宇豪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