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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杨春荣诉张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荣,张洪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008号原告杨春荣,女,1960年7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张洪波,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荣与被告张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荣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二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