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杨春荣诉张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荣,张洪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008号原告杨春荣,女,1960年7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张洪波,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荣与被告张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荣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二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