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潘景伟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景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102号罪犯潘景伟,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景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潘景伟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8月22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44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潘景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2月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潘景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景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二年二月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六分;获得二0一三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潘景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景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6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文昌(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