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郭玉宣、李慧与李慧、杭州华海木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宣,李慧,杭州华海木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77号原告:郭玉宣。委托代理人:徐君斌,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慧。被告:杭州华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勾运路50号。法定代表人:余建炯,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雯雯,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167、167-1号。代表人:王英杰,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志琪,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宣诉被告李慧、杭州华海木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宣于2014年12月29日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在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不预交,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