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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3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高群利、朱改月与朱改月、陈凤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群利,朱改月,陈凤龙,XX,范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3863号原告:高群利。委托代理人:郭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江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改月。被告:陈凤龙。被告:XX。被告:范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群利诉被告朱改月、陈凤龙、XX、范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群利于2015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群利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群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6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333.5元。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