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天丰钢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天丰钢板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88号原告武汉天丰钢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35号。法定代表人李须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艳平,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肆村村委会东500米。法定代表人邹菊,该公司财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友军,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丰钢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天丰钢板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丰钢板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丰钢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12元,由原告武汉天丰钢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