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诉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诉桃源县欣运黄花井客运汽车站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诉字第2号起诉人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鸿升社区武陵大道777号。法定代表人陈维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伯钧,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诉人桃源县欣运黄花井客运汽车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桃源县漳江镇黄花井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刘成,负责人。本院收到起诉人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的民事诉状,要求被诉人桃源县欣运黄花井客运汽车站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接受起诉人的湘J436**号大客车进黄花井车站经营,并赔偿损失2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淑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戴旭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