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方锦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方锦林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221号罪犯方锦林,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芗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锦林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2月16日作出(2013)漳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方锦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锦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三年四月至二O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达标分十四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方锦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锦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涂秀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