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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旺兴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旺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140号罪犯杨旺兴,男,生于1945年8月3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1日以(2001)绵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旺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6日以(2001)川刑复字第9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12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8月28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0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8年9月28日以(2008)德刑执字第11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0年5月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5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1年12月7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11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4月17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5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杨旺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旺兴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旺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旺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