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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瀚文与被申请人张代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瀚文,张代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7号申请人:张瀚文,女,汉族,1989年10月22日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海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89********。申请人:张代生,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联合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4********。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了张瀚文、张代生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瀚文、张代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6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张代生于2015年2月10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张瀚文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瀚文、张代生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27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