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高法长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覃金玲与吴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金玲,吴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高法长民初字第10号原告覃金玲,女,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吴伟龙,男,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金玲诉被告吴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邮递费60元,由原告覃金玲负担。审判员 :彭荣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赖嘉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