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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高法长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覃金玲与吴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金玲,吴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高法长民初字第10号原告覃金玲,女,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吴伟龙,男,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金玲诉被告吴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邮递费60元,由原告覃金玲负担。审判员 :彭荣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赖嘉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