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郑如兰与李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374号原告:郑如兰,女,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朱良鸿,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福,男,1974年9月8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如兰诉被告李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如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郑如兰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如兰撤回诉前调解。审判��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魏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