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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夏琦峰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琦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024号罪犯夏琦峰,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巢刑初字第00040号判决书,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夏琦峰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罪犯夏琦峰于2011年1月入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元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夏琦峰奎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罪犯夏琦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夏琦峰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1年12月表扬,2012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琦峰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为毒品犯罪,首次减刑,应在其功表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琦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若全审 判 员  刘 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