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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社富诉被告嘉禾县交通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嘉行初字第10号原告李社富。被告嘉禾县交通局。住址嘉禾县珠泉镇珠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宏,系该局局长。原告李社富要求被告嘉禾县交通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社富因被告嘉禾县交通局已公开相关信息,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所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社富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社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社富负担。审 判 长  肖向东审 判 员  欧香成人民陪审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