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庆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212号罪犯王庆,男,1992年7月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以(2011)宜秀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庆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被告王庆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28日以(2011)宜刑终字第000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1)宜秀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罪犯王庆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庆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庆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2014年12月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庆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庆减去剩余刑期。罚金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