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胡应宣与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应宣,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胡应宣,男,生于1960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和平路新川大厦169号,组织机构代码:70899066-0。法定代表人王金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劳人仲案字(2014)45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南滨帝景B区项目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裕丰支行账户内人民币1095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宗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