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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刑减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赵恒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恒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0054号罪犯赵恒,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五星乡江南村北区巷**号。现在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西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恒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1月28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12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恒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赵恒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恒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6个积极。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恒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恒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沙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