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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家玉与丰集镇三里庙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玉,丰集镇三里庙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71号原告黄家玉,女,汉族,1992年8月出生,农民,住商城县。被告丰集镇三里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蒋雨华,男,系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家玉与被告丰集镇三里庙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通过协商有利于解决纠纷。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家玉负担。审判员  柳学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邹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