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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桂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龚飞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