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桂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龚飞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