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余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余某,龙岩大润发营业员。委托代理人李支森,龙岩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苏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以再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李 美 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柯琳霖(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