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施建全与施运峰、肖芳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全,施运峰,肖芳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施建全,男,1950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施运峰,男,1969年1月9日,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肖芳英,女,1966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施运峰,系肖芳英的丈夫。原告施建全诉被告施运峰、肖芳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新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