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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施建全与施运峰、肖芳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全,施运峰,肖芳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施建全,男,1950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施运峰,男,1969年1月9日,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肖芳英,女,1966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施运峰,系肖芳英的丈夫。原告施建全诉被告施运峰、肖芳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新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