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康××与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康××。被告靳××。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诉被告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