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林某某,女,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住汕尾市城区。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同意暂不离婚,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由原告林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陈贵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颜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