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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周建与陈洪江、重庆龙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陈洪江,重庆龙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仿宋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1200号原告周建,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刘建,重庆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江,男,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龙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2幢1单元3-1,组织机构代码79353675-2。法定代表人沈永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晖,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诉被告陈洪江、被告重庆龙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元,减半收取368.5元,由原告周建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韩念超人民陪审员  祝泽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