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中民申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芦宝清与杨俊娥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芦宝清,杨俊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中民申字第000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芦宝清,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俊娥,女,汉族,生于l969年7月1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再审申请人芦宝清因与被申请人杨俊娥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宝民一终字第0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芦宝清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被申请人是在与申请人夺羊时受伤的事实,缺乏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申请人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杨俊娥的伤情是否是在与申请人芦宝清争夺羊羔时所致。原审认定2013年5月13日晚7时左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自放羊时,因一只小羊羔的归属发生争执,申请人致被申请人摔倒受伤。关于这一事实认定,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报警情况登记表、询问笔录、医院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并经过法庭质证,原审认定事实并无不当。综上,芦宝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芦宝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