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枣阳市明扬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市明扬机械有限公司,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86-5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明扬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扬公司)。被执行人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公司)。本院在执行明扬公司与福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福田公司已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福田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