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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李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54号原告: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5920914-7。法定代表人:韦成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李静,男,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二百一十三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