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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刑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亚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亚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438号罪犯陈亚,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甬宁刑初字第7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亚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代理审判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鲍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