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秦华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华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华强,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临桂县,刑拘前住肇庆市端州区,无业。2014年10月8日在实施盗窃时被抓获,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华强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冀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秦华强伙同“小四川”(真名不详,在逃)窜至肇庆市端州区蓝塘中路被害人黄某宇经营的华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撬开办公室后窗防盗网入内盗窃,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两套液晶显示器为21寸华硕牌VS2280型的组装电脑两套(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200元)、HTC牌G7型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时提取指纹一枚,经比对鉴定,为被告人秦华强所留。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华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黄某宇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指印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及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秦华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华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钢审 判 员  李粉粉人民陪审员  潘婉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少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