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执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朱俊法与朱金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法,朱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兴执字第2542号申请执行人朱俊法。被执行人朱金华。申请执行人朱俊法与被执行人朱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兴民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朱金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银行、机动车管理部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朱金华履行2950元,交纳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余款双方约定偿还期限。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95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约定偿还期限,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兴民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卞文斌执行员 陈德平执行员 李志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