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刑终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孙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刑终字第0002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男,1995年3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因盗窃,于2010年7月27日被行政拘留八日(拘留不执行);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12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拘留不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7月2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宣刑初字第0036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孙某退赔被害人桂某某经济损失七百九十五元、退赔被害人戴某某经济损失四十五元;扣押的作案工具钥匙一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刑初字第003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林海审判员 陈 菲审判员 张逸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骏腾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