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秀芝与张荣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芝,张荣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芝,女,农民。被执行人张荣昌,男,居民。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荣昌名下银行存款31100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玉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其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