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保全)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118-1号原告: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齐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马芫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