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郑伟与被告吉林省前郭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686号原告郑伟,男,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扶余市三岔河镇。被告吉林省前郭县。法定代表人张艳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与被告吉林省前郭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伟于2015年2日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唐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