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方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20*年*月*日生。被执行人:方某,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赵某申请执行方某关于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本案义务,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做出的(2012)南民初(一)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亮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