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晨燕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晨燕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37号罪犯刘晨燕,女,1993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四分监���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9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晨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赃物和赃款。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7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晨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证实。另查明,罪犯刘晨燕本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追缴赃款人民币2038.2元。本院认为,罪犯刘晨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晨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晨燕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晨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038.2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