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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倪国阳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攀盛工贸有限公司、王安礼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国阳,攀枝花市攀盛工贸有限公司,王安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165号申请人倪国阳,男。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攀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和区布德镇。法定代表人王安礼。被执行人王安礼,男。申请人申请执行(2013)仁和民初字第858号、第859号、第860号民事调解书三案,申请人与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本院(2013)仁和民保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所扣押的财产及被执行人原1厂、2厂生产线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现有的零星设备(具体财产由双方自行确认)归申请人所有,用于抵扣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的250万元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仁和民初字第8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春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易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