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黄史福、方正全与方正全、十堰市汇邦锻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003-1号原告黄史福。被告方正全。被告赵革英、。被告十堰市汇邦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正全,该公司经理。被告十堰方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革英,该公司经理。被告襄阳吴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正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史福诉被告方正全、赵革英、十堰市汇邦锻造有限公司、十堰方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襄阳吴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史福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方正全、赵革英、十堰市汇邦锻造有限公司、十堰方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襄阳吴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银行存款、及其他合法收入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史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方正全、赵革英、十堰市汇邦锻造有限公司、十堰方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襄阳吴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银行存款、及其他合法收入予以查封、冻结。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书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莉 关注公众号“”